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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公交
成都:公交车未按标准配置消防器材最高罚1万
2010-06-19

  近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市消防条例(草案)》。根据该条例,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条例还明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其中规定,公交运营企业未按标准为公交车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置影响救火最高罚1万

《条例》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未按照规定报送抽查材料的,将受到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

擅自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除被责令停止施工外,还将被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除责令停工外还将被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若违反该条款,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的设置,如果影响消防车通行、火灾扑救、人员逃生和建筑物防火条件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电焊最高罚2万

《条例》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作燃料的,应当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使用管道天然气,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该条款且逾期不改者,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娱乐场所若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和维修作业,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使用明火作业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专人监护等措施。